节能建筑认定证明及新型墙体材料.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023312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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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节能建筑认定证明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理程序明白纸各有关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鲁财综 200853 号文件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山东 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财 政部财税201718 号文件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 现将办理节能建筑认定证 明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相关事宜通知如下(电子版及相关表格可从烟台开 发区建设业联合会网站下载 http:/ 节能建筑认定证明及墙材基金返还办理程序):1、墙体及保温材料报备 工程中使用的墙体及保温材料均须具备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工业及民用建筑开工后,

2、墙体材料使用前,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墙体及保温材料使用计划备案表中墙体材料部分,民用建筑 还须在保温材料使用前,填报建设工程墙体及保温材料使用计划备案表中保温材料部分,至 墙改办报备。2、墙体及保温材料查验 对厂库房、车间等工业建筑,建设单位应在墙体施工期间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查验墙体材料节能认定证书、材料采购票据等资料,填写建设工程墙体及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查验表中墙体材料部分。 住宅、公建及工 业用地中的 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除组织墙体施工期间查验外,还需在保温工程施工 过程中组织 施工、 监理单位,查验保温材料节能认定证书、材料采购票据等资料,填写建 设工程墙体及保

3、温材料使用情况 查验表中保温材料部分。建设单位组织查验时应报墙改办,墙改办可对现场材料使用情况 进行核查。 3、节能建筑认定证明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竣工备案表办理前,建设单位可办理节能建筑认定证明,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2)、建设工程墙体及保温材料使用 计划备案表;(3)、建设工程墙体及保温材料使用情况 查验表;(4)、工业建筑应提供砖、加气块生产厂家的建筑节能技术 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及购货发票复印件。购货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砖 及砌块产品复印件一张即可。(5)、民用建筑应依据施工图纸 或山东省公共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若保温体系变更应经

4、过图审中心审核),提供砖、加气块、窗户、幕墙(若用)、太阳能(仅住宅提供)、外 墙保温系统主材(保温板、岩棉、聚氨酯等)、保温砂浆等材料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及购货发票复印件。购货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砖及砌块产 品复印件一张即可。 说明:提供的建筑 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应为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红章。窗户 的节能认定证书上的产品名称必 须是*窗,不需提供各种窗 户部件(如型材、玻璃等)材料证书。(6)房地产项目还须填报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2 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报墙改办,表中要求的附件资料无需提供。4、墙材基金返还(仅限按 规定缴纳墙材基金的工程) 可与节能建筑认定证明同

5、时办理,需另提交以下资料:(1)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专用票据(复印件)1 份;(2)山东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1 份,墙体材料用量栏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 墙体材料名称及数量即可,名称填写砖、加气块、夹芯板(若有);核实用量由墙改办填写。墙材基金返还比例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执行。返还部分由财政局依据 墙改办结算结果拨付至建 设单位账户。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墙材基金的 5%缴入省级国库;第十四条 规定,专项基金返还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全部使用墙板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 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 专项基金 预缴款全额返还。 (

6、二)使用砌块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节能 标准的建设工程,返 还专项基金 预缴额的 90%。(三)使用无粘土非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省建筑 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 70%。使用无粘土实心砖类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东 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返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 50%。(四)使用部分掺加粘土的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山 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 设工程,返 还专项基金预缴额的 40%。(五)在墙体中使用多种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每种材料的使用比例分 别计算返还金额。 (六)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达不到山东省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工程, 专项基金不予返还 。5、根据实施办法规定:(1)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或使用未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2)对工程墙面、外围护结构保温施工过程中擅自进行了墙隐蔽处理的工程,专项基金不予返还。(3)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未向墙改办提出查验申请和建筑节能认定申请的,或经查验和认定的建筑工程,在告知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在 3 个月内仍未向墙改办申请结算专项基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专项基金返还申请。业务办理地址:建设大厦 604 室 联系电话:6394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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