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资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资金管理包括公司及下属单位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管理货币资金,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统计业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第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下属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备用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内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第六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库存限额不足时可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请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 第三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 资金收入管理(一)现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