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