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兰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一)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二)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三)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兰州大学正式或聘任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事故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