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其他应收款”的处理乱象情形一:个人借款挂账。部分企业无偿为股东等个人提供借款,并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根据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借款给股东等个人并于当年会计年度终了不归还的,应当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 “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情形二:隐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业资金。往来账户和关联交易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情形三:隐匿收入。“其他应收款”是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部分企业将收入先挂入该科目的贷方,再从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