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厘清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制度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赤峰市各旗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专管部门。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国有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开立工程款拨付账户和农牧民工工资账户,委托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