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契约自由及其法律控制一、契约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契约的概念1、大陆法系罗马法: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凡是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就是契约。公元前2世纪,债的协议受市民法保护,成为协议;不受市民法保护的,成为简约(当事人在法定契约形式之外达成的协议)。罗马法上,简约只能产生抗辩,不能用来起诉。合意契约的效力根据也不会是当事人的意思,因为仅有当事人意思一致而没有法律承认的话,这项协议只能算是简约而不能算是合同。一个“合约”(或者协议、合意)是个人间相互同意的极端产物,只有在协议上加上一个“债”,才是契约。如果没有附加债,它将成为一个“空虚”的合约。突出了契约与债的依存关系。法国法(1101):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合意。要素:合意;债发生的依据。德国法:合同只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是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2、英美法系英国法:合同是按照充分的对价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一特殊事情的协议。要素:对价与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