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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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中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办发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现象,特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条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第二条 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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