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026999 上传时间:2018-11-2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五节 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一、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概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面临的新的历史使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缺乏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和滥用土地。因此,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规划法对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审查,核

2、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行政许可证制度,加强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总称。乡镇企业,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 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谓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 50,或者虽未超过 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乡镇企业应当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乡镇企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调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乡村公共设施,系指由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

3、设的用于乡村社会公众使用的或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比如乡村文化教育设施、乡村医疗卫生防疫设施、乡村文艺娱乐设施、乡村体育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乡村商业金融服务设施、乡村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设施等。也就是为乡村人口和社会服务的公共建筑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系指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乡村经济、社会活动和乡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益公用事业建设。比如乡村公路与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乡村自来水生产建设、乡村电力供应系统建设、乡村信息与通讯设施建设、乡村防灾减灾设施建设、乡村生产与生活供应系统建设等。也就是支持和维持乡村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同

4、样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直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来具体规定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二、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任务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3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4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三、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1审核乡村建设的申请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进行乡镇企业

5、、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报告,并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已经批准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审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并审核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是占用农用地的,应提出是否同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手续的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报送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纸、表格完备,符合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后,签注初审意见,一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审定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首先应根

6、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复核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是否复核相关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防灾(消防、抗震、防洪防涝、防山体滑坡、防泥石流、防海啸、防台风等)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然后,审定该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3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如果该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同意意见,该建设项目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该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农用地是在已批准

7、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经审核无误,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核定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审核权限,以便把好乡村建设项

8、目的依法申请关。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限。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权限。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必须在乡规划、村庄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规划许可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受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一方面要尊重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规划复核,对建设活动的内容进行核定,并审定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以确定其性质、规模、位

9、置和范围,如果是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乡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五、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的程序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见教材图 10-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1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从事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公益事业建设活动,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批文,乡

10、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等,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乡村建设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注审核意见。2核定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一是程序性复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核定,即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

11、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审定乡村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并审核该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农用地,如果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之后,对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提出核定意见。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核定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乡村建设项目,不得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4关于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程序,首先

12、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传统文化、自然环境等情况差异很大,条件复杂,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不能强求一致。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以利切实可行,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辖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体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来制定

1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一经制定,则应当按照其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第六节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并临时性使用,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等建设工程。临时建设的特征:一是时间特征明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二是简易结构特征明显,不得建设成为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三是在临时建设使用期间,如果国家建设需要时,一般应无条件拆除。四是临时

14、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五是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建设规划批准证件。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等需要和其他原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后临时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特征:一是时间特征明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限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二是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是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到期后,该批准证件自行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当重新申请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严格控制和规划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省、自治

15、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就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使用土地,实行严格控制和审查批准,行使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总称。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保证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顺利实施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是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需要在近期(规划限期为 5 年) 实施的规划,明确了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对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实施规划管理,不能放任

16、自流、擅自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直接指导和控制各项建设和提供规划条件依据的规划,实施性很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申请合理安排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使其对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构成影响,既有利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需要,又能够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2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避免对交通、市容、安全等带来影响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要求,尽可能避免对交通、消防、公共安全

17、、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造成干扰性影响,更不能影响城镇局部地段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有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能位于医院、住宅、文物保护单位、商场、学校、加油站、科学实验室等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附近,或者是要毁坏行道树和园林绿化等。对于这些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一定要慎重考虑其可能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周边环境的客观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干扰性影响甚至破坏,如果因特殊需要确实无法安全避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妥善解决矛盾、影响和利益问题。通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过程,也是全面考虑周边环境要求,协调和解决有关问题的过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8、应当尽到自己的责任。三、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和审核内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施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依法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行使规划许可权限。根据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任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的审核内容,一是以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不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二是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项目是否对城镇道路正常交通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等构成干扰和影响。三是审核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

19、地项目是否对周边环境,尤其是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医院、学校、住宅、商场、科研、易燃易爆设施等造成干扰和影响。四是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建设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1临时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中最常见的是临时建筑。对于临时建筑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守下列使用要求:(1)临时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层数和高度;(2)临时建筑应当采用简易结构;(3)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4)城镇道路交叉口范围内不得修建临时建筑;(5)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6)车行道、人行道、街巷和绿化带上不应当修建居住或营业用的临时建筑;(7)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只能修建临时建筑;(8)

20、临时占用道路、街巷的施工材料堆放场和工棚,当建筑的主体建筑工程,第三层楼顶完工后,应当拆除,可利用建筑的主体工程建筑物的首层堆放材料和作为施工用房;(9)屋顶平台、阳台上不得擅自搭建临时建筑;(10)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2 临时管线对于临时建设工程中的临时管线的审核,一般应当遵守下列使用要求:(1)临时管线的埋设,必须首先申请临时用地,然后进行临时建设。管线埋设后, 必须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2)临时管线的埋设,不得影响,更不能破坏原有的地下管线和地面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临时管线的架设,必须符合管线架设技术要求,不能随意走线和零乱设置,不能影响城镇观瞻和环

21、境卫生;(4)临时管线的架设,必须符合规划的高度要求,不能影响城镇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和安全;(5)易燃易爆的临时管线,必须考虑设防措施,并有明显标志;(6)施工现场的临时管线,主体建筑竣工验收前必须拆除干净,不能留下后遗症;(7)临时管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8)临时管线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四、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一般来讲,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应当包括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规划审批、核发批准证件等。1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从事临时建设活动,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建设申请报告,阐明建设依据、理由、建设地点、建筑层数、建筑

22、面积、建设用途、使用期限、主要结构方式、建筑材料和拆除承诺等内容,以及临时建设场地权属证件或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同时还应提交临时建筑设计图纸等。临时用地的申请,同样应当提交临时用地申请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图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2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申请后,可到拟建临时建设的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并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审核,审核其临时建设工程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是否影响道路交通正常运行、消防通道、公共安全、历史文化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环境等;同时,要对临时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

23、查,主要审查临时建筑布置与周边建筑的关系,建筑层数、高度、结构、材料,以及使用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外部装修等是否符合临时建筑的使用要求等。如果是临时管线工程,则以临时管线的使用要求进行审核。临时用地的审核,同样应当审核其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审核临时用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审核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包括临时用地上的临时设施布置方案等。3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的申请报告、有关文件、材料和设计图纸经过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批准证件,说明临时建设的位置、性质、用途、层数、高度、面积、结构型式、有效使用时间,以及规划要求和到期必须白行拆除的规定等

24、,实施规划行政许可。如果该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临时用地的批准,同样是经审核同意后,核发临时用地批准证件,在临时用地范围示意图上明确划定批准的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具体尺寸。如果不予批准,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第七节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概况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为此,党的十七大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推动社会主义

25、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并号召全党全国人民“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可见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同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

26、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具有更加现实的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与特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务院批准,

27、已先后公布了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国保”单位总数达到了 2351 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保单位更是不计其数。从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已分四批批准公布了 109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还分三批公布了 85座历史文化名镇和 72 座历史文化名村。并有 2 座历史文化名城、25 处古遗址、古建筑和 6 处自然风景区、5 座名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目录。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保护对象和范围由早期保护文物个体,逐步扩大到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28、、名村;二是保护途径更加清晰,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改革开放 30 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建设奇迹般地出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种强劲发展的势头与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越来越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极大地加强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意识还比较薄弱,加之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急功近利,也使得历史文化遗产遭到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的破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呈现出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时代特征。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许多困难和问题都提醒我们:形势严峻,不容乐观。3历史文化遗产保

29、护的法规体系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行政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1989 年 12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1994 年国务院批转了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于 1994 年 9 月 5 日发布了历史文化各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依据。2002 年 10 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30、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随后,2003 年 5 月 13 日国务院第 8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一部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条例) 。2005 年 7 月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这是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23 年以后,为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制定的国家标准。2005 年 12 月 22 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接着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同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31、一次会议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 。2008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还通过了又一部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法规,即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 ) ,从而使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乡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的真实传播和载体能否得到有效存续。关于城乡规划建设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最早见于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

32、的制定”。该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这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概念第一次在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中出现。城市规划法经过近 20 年的法律实践,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获得了更多的理性思考和理论提炼。这种成果体现在最新公布施行的城乡规划法里,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位更加突出,要求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可行。这部法律强调无论制定城乡规划,还是实施城乡规划,都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把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写进了“总则”,范围也从城市拓展到了镇和村庄。在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中,还规定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中,一改过去城市规划法关于“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和“改建的重点应是危房简屋、设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