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解读与解析本文由网()编辑 editor008 精心整理,可为2019年写作与“新安全生产法,解析,解读”有关的文章提供参考,需要更多范文资料请进 消防安全 栏目,我们为您准备了更丰富实用的最新资料,或从右侧的搜索框重新搜索,会有更多发现。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