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