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中止申请书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夫。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看法: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连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