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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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2全生

2、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3、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3(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4、规定;(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4(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5、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5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

6、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6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

7、、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 3 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

8、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3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不足 300 人8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 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

9、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 2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一)安全投入计划;(二)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9(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

10、的条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10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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