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管理2008年7月,刘先生应聘某电器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后被正式录用,其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销售业绩连续3个月排名末位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后刘先生因业务量考核排在倒数被“末位淘汰”,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刘先生应当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刘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刘先生认为: 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认为: “淘汰”刘先生是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约之约定,当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而且“解除”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针对双方意见分歧,你倾向于 哪一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是否有效?从法律层面而言,单位在没有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受到法律许可的。但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则特别禁止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便员工在考核中处于末位,企业也不能通过非过错性解除的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刘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的。1.2 劳动关系理论及系统运作一、劳动关系理论二、劳动关系系统三、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