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认定(个人)温馨提示正本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认定案件管辖:1、市局负责中省直企业及市本级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2、县(市) 、区局工伤认定权限:(1) 、负责在县(市)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工作;(2) 、负责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生产经营地在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中省直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认定工作;(3) 、负责所属事业
2、单位及住所坐落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工作。3、根据(一) 、 (二)规定的权限划分不能明确的,由市局按就近就便的原则,指定某一县(市) 、区局负责。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到 下载,可以在网站首页,关键字搜索中输入工伤认定查找下载表格) ;2、工伤认定申请书(应写清事故具体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申请人和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农民工的需提供户口本,申请人不是受伤职工本人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4、用人单位准确名称和详细地址(提供用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辽宁)查询打印) ;5、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者,待其他材料齐全后,由我处开出补正材料通知,到该企业工商局注册地所属的仲裁院确认劳动关系) ;6、受伤当时医疗诊断证明(提供受伤病志,经 120 抢救的提供抢救记录,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患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 ;7、其他有关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证明人证实等有关材料,证实材料应由证明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并注明出具证明材料的时间) 。备注:558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