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 支)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销量 消费税计税 价格 销售额 备注合计 【表单说明】一、本表为月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 EXCEL 格式电子文件。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
2、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五、本表为 A4 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