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RB/T 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4.6.1机构(1) 食品检验机构的食品检验活动施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含有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2) 食品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确保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并持续符合条件和要求。(3) 食品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独立地进行食品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4) 食品检验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食品安全案件查办、司法检验、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体工作程序见抽样控制程序。(5)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