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 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一 综合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2001年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2000年修正)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
2、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2000 年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
3、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4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2除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以外的交易场所批准文件 省政府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第三条: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
4、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二 交通运输3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家主席令第 18 号,2009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三 卫生、医疗 5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4 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
5、业许可证 (营利性)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1994 年颁布)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 金融5 银行业金融机构 批准文件、 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家主席令第 58 号,2006 年修正)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
6、围。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国家主席令第 13 号,2003 年修正)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78 号,2006 年颁布)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凭金融许可证向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 6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合作联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及外资银行营业机构等金融机构。6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批准文件、 金融许可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家主席令第 58 号,2006 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
8、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含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8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2013 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9、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家主席令第 71 号,2012 年修正)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
10、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2 号,2008 年颁布)第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 9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8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批准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27 号,2012 年修正)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
11、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2.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 号,2002号)第九条: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由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期货营业部设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审批。9 保险公司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主席令第 11 号,2009 年修订)
12、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0 保险经纪机构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1 保险代理机构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主席令第 11 号,2009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13、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许可。2.经营区域仅限于广东省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审批。 56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13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场所批准文件 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清理
14、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第三条: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全民所有制企业” 、 “城
15、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按原有规定办理。 10 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08 项)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一 综合1 直销经营 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3 号,2005 年颁布)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 90 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
16、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 农、林、牧、渔 11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2 种子经营 种子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林业行政
17、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2013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3 种畜禽生产经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2005 年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
18、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8 号,2011 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12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证件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依 据 备 注4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8号,2011 年修正
19、)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农 业 部 ( 国 家 一级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动物 )5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5号,2013 年修正)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
20、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林业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农业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林业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6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批准文件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国 家 二 级 保 护 水生 野 生 动 物 或 其 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国家主席令第 18 号,2009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