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责任书一、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评审活动中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集中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成交和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集中采购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 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在集中采购评审活动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签署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工作责任书 ,遵守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纪律,诚信廉洁,不泄露任何集中采购评审信息及有关商业秘密,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
2、提出回避; (三)解答在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及投诉; (四)接受组织者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潜在成交人或潜在成交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与潜在成交人有经济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集中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但未提出回避的,经发现后,集中采购评审组织者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集中采购评审活动,已完成集中采购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四、集中采购评审专家无
3、正当理由不接受集中采购评审邀请,或者已接受集中采购评审邀请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或者在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集中采购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集中采购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达到两次) ,给予通报并取消其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学校任何集中采购评审活动。五、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潜在成交人的,或者收受潜在成交人、其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集中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集中采购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给予通报,没收收受的财物,同时取消其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学校任何集中采购评审活动。 六、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备注: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专家本人和监察处、招投标中心各执一份。本人对以上内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将遵循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其他政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广东工业大学集中采购评审工作,如若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理。 专家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