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路政执法支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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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路政执法支队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桂中路支租【2018】?号出租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路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将其拥有的资产(以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交财务发201337 号文)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为:柳州市滨江东路金沙角小区 11栋 1单元 902室,建筑面积为 109.08平方米(三室一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即合同期)和承租物用途约定1.租赁物租赁期:自 2018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五年。2. 乙方承租该租赁物只能用于住宿、办公或经营除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外的业务。凡用于经营活动的,乙方必须取得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资格(许可证),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第三条 租金、押金、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1. 该套房屋合同期租金从 2018年 月 日至 2018年 月 日止为装修免租金期;自从 2018年 月 日至 年 12月 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 元,从 2019年起至 20 年止,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增加陆佰元整,即每月增加 50元整。2. 租金均为按月交付,第一

3、期租金按招租公告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付,之后承租方应于每月最后五日内前将下一个月的租金存入甲方以下银行帐户:开户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路政执法支队 2开 户 行: 建行柳州航惠路支行 帐 号: 4500 1625 0720 5070 1047 3. 租赁期间,乙方因装修、自住或经营使用租赁物产生的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水电、收视等费用均自行承担。4租赁押金:乙方应按招租公告规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向甲方支付承租押金人民币 肆仟元整(¥: 4000.00 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内不能充抵租金和其他应按期限缴纳的各项费用。租赁期内如无违约情况,至合同期满后或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清场撤离

4、并向甲方出具交清水电费、物业费及卫生清洁费等相关费用证明后,甲方在 7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全额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无法出具相关费用交清证明则待甲方向相关部门核实后,如有拖欠的,以押金抵交欠费及违约金后(属于提前终止合同的还应抵交合同违约金),多余部分在 7个工作日内退还。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装修、修缮约定1. 租赁期间,如甲方因排除安全隐患需要对租赁物主体进行大修,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2. 日常的租赁物维修义务则由乙方承担,日常的租赁物维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门、窗、室内地板、天花板、墙壁、室内各种管、线、水表、电表等乙方使用范围内的租赁物及设施。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设施,如

5、需要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或装修,必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租赁期满后,在不影响房屋门面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乙方可将承租期间自行购买安装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带走,其余装修物品应完好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和损坏。第五条 租赁物转租约定合同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第六条 租赁物的退租约定3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原则上不予提前终止合同退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退租。退租前,乙方应按实际租期足额交清租金和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并按合同年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 租赁物的收回约定

6、1. 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将承租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合同到期终止(或经甲方批准)后 5日内完好交还甲方。逾期的,则乙方应该按最近一月租金标准的 2倍(可折算到日)向甲方支付租金。2乙方交还甲方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约定1、本合同中未明事项,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2、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损失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承租的租赁物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租赁物主体结构

7、的;损坏承租租赁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租赁用途的;利用承租租赁物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拖欠租金累计达到两个月的。第九条 合同期内租赁物使用的约定1. 乙方承租甲方本租赁物作为办公或经营使用(相关证照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2. 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地点及期限内按约定用途合法使用租赁物,甲方不得无故干扰和无故提前终止合同。43. 乙方应依法使用租赁物,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品,不得从事影响市容市貌或邻近居民居住的经营活动,应按国家和行业部门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有关设备用具,保持屋内通风、安全。4.

8、 合同期内或虽合同期满但乙方尚未向甲方移交租赁物的,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自负。第十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1. 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一年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甲方可以通过没收乙方交纳的押金充抵违约金,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2. 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一年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3.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该在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追加赔偿。第十一条 通知的送达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该房屋的入口处或以邮寄方式发出均视为已经送达给乙方。第十二条 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拒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

9、履行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及公共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租赁物,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损失责任,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得因此向国家或甲方提出无理由无依据的补偿要求。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监督方(招租代理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柳州市航惠路一号 现住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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