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确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做好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办发1997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桂政发200654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修改完善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的确定办法。一、基数的确定办法以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为基础,参考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计算公式为: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
2、基数=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1+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其中: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 -1)100%SNPWNSPWPW: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PN: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SW: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SN: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PW: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PN:上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SW: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SN:上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为零。二、基数的公布时间每年 12 月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下一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三、本办法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