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指导意见 办理夫妻财产商定协议公证的指导看法 (2021 年 4 月 23 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其次条 本指导看法所称的夫妻财产商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商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托付他人代理。 第四条 夫妻财产商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商定为各自全部、共有,或者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有。商定共有的,可以商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第五条 夫妻财产商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商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商定;可以对婚后全部的财产进行商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全部的财产进行商定;可以进行概括性商定,也可以进行详细性商定;可以对财产全部权的归属进行商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商定;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