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文西交际201561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短期出访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出访的相关规定和教育部最新会议精神,现将我校教工、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进一步做如下通知,请各学院、部、处领导认真做好审批工作,严格执行上级规定。1. 教工因公短期出国(境)须提前 2 个月办理审批手续。2. 学校教职工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持公务护照(因公护照) 、通行证,不得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出访。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公务护照(通行证) ,不得用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3. 学生因公短期出访(包括校际交流自费出访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出国(境)管理规定及学校出国管理办法办理校内审批,根据规定持因私护照出访。4. 已退休仍承担课题经费人员、学术特区专职科研人员、外籍人员、有绿卡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一事一议审批。5. 严格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审批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顺道扩大出访地点,不得随意延长出访时间。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组织部 监察处 财务处 人力资源部2015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