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州环字2016 31 号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试 行 )的 通 知局各有关科(室):为做好我局的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环保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2016 年 9 月 19 日- 2 -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黔西南州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施方案(州府发2016 7 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 2016 年工作要点(州党办发 20167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 )行政 审批事 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促进环保职能转变,推行标准化审批,结合实际,特制定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查工作细则适用于以下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批;(三)国家和省的重点污染源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五)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六)销售、使用、类
3、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初审;(八)110kV(不跨区)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 -以及验收初审;(九)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核确认;(十)省环保厅调整下放的其他许可事项。第三条 审查工作细则是本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行为责任,全过程监督各环节及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第四条 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法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回避制度。第六条 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审查和颁发审批决定,实行格式文
4、本制度。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核中心派驻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承担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工作,本局法规科、纪检监察室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 审查内容第八条 审查过程分为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应审核以下内容:(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三)申请人所申请的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四)申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4 -(六)确需现场评审的事项,应当提供相应的现场评审报告。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审查标准第十条 申请主体审查标准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
5、包括: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上述资料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并签署提交人姓名、日期以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审查标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与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并签署提交人姓名、日期以及加盖申请人公章。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报告审查标准依照事项现场评审准则,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标准(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评审人员严格遵循选
6、派制度;(三)行政许可事项补正、受理、审查、决定,各环节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四)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5 -第十四条 具体事项各环节审查标准详见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办事指南。第四章 审查要点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审核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材料;(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其申请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向负责该申请事项的管理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7、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应当出具加盖黔西南州政务服务中心州环保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核中心按照审查工作细则第三章要求进行审查。第十七条 涉及其他职权部门联合审批的,根据州委州政府有关要求,实行联合审批。第五章 办理流程- 6 -第十八条 事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办理流程图。第六章 注意事项第十九条 审核申请人资料,须审查其是否满足申请条件,申请人提供资料
8、信息与现场评审是否一致。第二十条 是否按照部门授权的内容、范围、条件,办理事项进行审批。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如受理决定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需按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不得涂改。 第二十三条 是否落 实“ 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工作制、否定报备制”等能效建设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 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事项法定条件的,也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审核中心应当在许可事项审批结束后,规范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并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第六章 行为责任- 7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工作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第二十八条 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审查工作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审查工作细则由本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