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加盟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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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药房网 ”加盟合作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于:1) 甲方: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 9 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职务:2) 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鉴于:1) 甲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药品交易服务;2) 乙方作为合作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有意与甲方合作利用“药房网”开展商品销售业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就乙方加盟甲方成为甲方在 省 市的分支机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第 01 条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

2、项下,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或指明,有关概念作以下定义:01.01 法律法规:指可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01.02 药房网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药房网已经发布的或将 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及服务条款;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01.03 商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日常用品等01.04 “药房网 ”指甲方拥有、运营和管理的域名为 的互联网网站;01.05 保密期指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届满的期间;201.06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01.07 本协议正文项下凡

3、提及本协议,除非另有说明,应解释为本协议及其修改和补充; 01.08 本协议正文条款标题仅为方便理解而设,不应在任何意义上构成对其项下内容的任何限制或扩张解释;第 02 条 合作原则和框架02.01 甲方依据本协议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品牌 药房网京卫大药房*市*药店 在 省 市为药房网会员提供商品销售服务,并根据本协议收取乙方品牌加盟费;02.02 甲方依据本协议允许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 ERP 系统、 POS 系统、 B2C 系统,并根据本协议收取乙方技术服务费;02.03 乙方依据本协议更改营业执照中的企业名称: 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市*药店 02.04 乙方按照药房网命名要求进行企业

4、相关证照的更名并按药房网 VI 标识要求更换(装修)门头;02.05 乙方必须具备医药零售药店或医药连锁公司经营资格方可加盟“药房网”;02.06 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协议期满前 30 天,在收费金额相同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签协议;第 03 条 商品定价03.01 “药房网 ”挂网商品按药房网统一定价标准制定各级会员的网上销售价格;03.02 乙方独有的品种由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自行确定商品销售价格;03.03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组织销售推广活动,乙方同意在保证自身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根据活动要求调整商品销售价格;第 04 条 订单处理04.01 甲方依据本协议将 省 市的会员的网上订单

5、分配给乙方;04.02 乙方应指派专人处理订单并在订单下达后 24 小时内完成配送并按药房网要求在系统中做好订单处理(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04.03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 省 市网单商品目录备好库存,以满足本协议“04.01”条款中所约定的地区的订单需求。304.04 如乙方因库存问题无法满足此订单必须在 2 小时内通知药房网客服人员;04.05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制定当地的配送及配送收费标准并按此标准进行配送及收费;04.06 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完成配送,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按每单10 元扣除;第 05 条 价款结算05.01 商品销售价款地面收取的款项(指货到付款的订单)由乙方自行收取

6、,商品销售价款网上支付的款项(指网上支付的订单)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根据本协议在每月 5 号前完成对账后支付给乙方,由于代收、代付及资金往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05.0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均应自行承担;第 06 条 联合采购06.01 乙方可以委托甲方进行联合采购,甲方依据本协议收取乙方采购成本 5 %的采购及配送费用;第 07 条 配送及售后服务07.01 商品配送和售后服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并遵守甲方的统一指导和规定;07.02 甲方有权受理客户对配送、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就有关投诉的处理方式向乙方出建议;07.03 如乙方未履

7、行配送原则,从而使药房网遭到第三方的经核实无误的投诉三次以上且在未按药房网要求进行改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且乙方所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07.04 乙方一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拒绝配送六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且乙方所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第 08 条 甲方权利义务08.01 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 ERP 系统、 POS 系统、 B2C 系统的安装及培训服务,并负责技术合作协议范围内提供技术和业务的指导及培训材料;08.02 乙方在使用药房网上交易平台中所遇到的与交易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药房网应及时作出回复;08.03 甲方对乙方在业务范围内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指导;408.04

8、 甲方定期邀请乙方参加各类联营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等活动;第 09 条 乙方权利义务09.01 乙方应协助甲方的市场发展计划、方案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药房网”的市场推广、店内宣传、会员发展、促销活动等商务开发工作;09.02 乙方应设立技术、订单处理、配送等相应的岗位,并按照药房网会员服务标准严格执行;09.03 乙方相应岗位的人员接受甲方的业务和技术培训09.04 乙方有权利使用药房网提供的系统处理药房内部管理事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09.05 乙方承诺自己在使用药房网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房网的

9、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乙方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10 条 服务费计付10.01 连锁加盟服务费 20000 元/年(贰万元/年) ;10.02 技术服务费 1000 元/年(壹仟元/年) ;10.03 质量保证金 10000 元(壹万元)10.04 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10.05 乙方应在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 壹 年连锁加盟服务费用、技术服务费、质量保证金共计 31000 元(叁万壹仟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10.06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十五个工作

10、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内一次性转账其 壹 年的上述费用,此协议将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10.07 甲方在收取上述费用后,在一周内向乙方提供收款凭证;10.08 双方协议终止后,甲方应自协议终止日期始 3 个月内按本协议要求将质量保证金退还至乙方指定账户;第 11 条 声明与保证11.01 甲方与乙方相互声明并保证如下:11.01-01 声明人系依据其本国法律设5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之必要能力和资格;11.01-02 不存在任何未向本协议他方披露的、导致本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中止、意外终止之事项;11.01-03 不存

11、在任何未披露的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意外风险增加的诉讼、仲裁、行政或刑事违法或被处罚之事件或争议;11.02 乙方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如下:11.02-01 其为所在(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11.02-02 其拥有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许可、证书、执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有关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 GSP 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 税务登记证 ;11.02-03 其切实了解、理解并将严格遵守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法律法规;11.02-04 乙方在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重大违规、处罚记录;11

12、.02-0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单方面发布有关于“京卫” 、 “药房网”的任何声明或主张,如发表任何声明或主张必须事先经过“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第 12 条 知识产权12.01 乙方确认,以下权利属甲方和或其关联企业所有:12.01-01 “京卫” 、 “JEWIM”、 “药房网”商标的专用权;12.01-02 网络实名“药房网”的所有权;12.01-03 互联网域名“”的所有权;12.01-04 “药房网”版权;12.01-05 ERP 系统:版本号:12.01-06 B2C 系统:版本号:12.01-07 POS 系统:版本号:12.02 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可以在其

13、公司宣传材料、名片、广告内容中使用“药房网” 、 “”的文字标识及相关的图形标识;612.03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侵犯或可能侵犯甲方和或其关联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第 13 条 税费13.01 除本协议约定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分担方式外,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均应自行承担;第 14 条 保密14.01 任何一方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取或了解到的与对方有关的任何未公开文件、资料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均属对方商业秘密;14.02 保密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复制、修改、使用、向第三人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但以下情形例外:14.02-01

14、有关行为已获对方书面许可;14.02-02 有关行为系当事人行使其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为;14.02-03 有关行为为本协议其它条款明确许可;14.02-04 有关行为系恰当履行本协议所必需;14.02-05 有关行为系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有关管理当局的指令、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规定而为;第 15 条 不可抗力15.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订后所发生的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且当事人用合法手段不能防止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包括法律法规变动、政府政策调整、系统崩溃、恐怖主义分子破坏、战争及地震、火山爆发、火灾、水灾、流行传染病等自然灾害;15.02 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履约或不能履约,该

15、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的严重程度协商延长履行期限或协商解除协议;15.03 虽有上款约定,如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履约或不能履约,该方仍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15.03-01 不可抗力事件开始发生后 7 日内,向另一方书面通报事件的性质以及预计对协议履行产生的影响;15.03-02 上述声明发表后,毫不迟延地向另一方提供该方竭尽能力获得15.03-03 的独立证据,以证明向另一方发出的不可抗力声明有充分的事实依7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控制和削减不可抗力对协议履行的不利影响;15.03-04 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履行造成的影响结束后

16、,毫不迟延地向另一方书面通报该事件对其履行协议造成的不利影响;15.04 一方承认或接受另一方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不应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双方任何义务的变更或豁免;第 16 条 通知与送达16.0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或其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送达对方:致甲方: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 9 号京卫大厦二层药房网 邮政编码:100070联系电话:010-63626249传 真:010-63626201联 系 人:李廷海致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 真:联 系 人:16.02 本协议任何一方上述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方法发生变

17、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16.03 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或号码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1)如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五日;2)如是传真,则为发出当日;3)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当日;4)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下的约定送达日期;第 17 条 违约与责任 17.01 任何一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均构成本协议项下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7.01-01 协议履行过程中有违法或违规行为;817.01-02 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17.01-03 本协议项下所做声明和保证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7.01-04 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承诺;1

18、7.01-05 履行期限届至前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7.02 如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任何一方进行虚拟主机维护造成短时间网络服务中断,或因 Internet 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不构成违约;17.0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未在对方提示后 30 天内完全纠正,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7.04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第 18 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18.0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18.02 除非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明确约定,本协议不得单方解除;18.03 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

19、时,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8.04 如任何一方依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协议,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本协议于通知到达对方三十日后解除;18.05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8.05-01 甲方不再拥有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18.05-02 乙方存在违约、违法或违规行为,导致甲方和或“药房网”被诉(含仲裁)或名誉遭受严重损害;18.05-0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18.06 本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8.07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

20、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但上述补充、修改和变更须以书面为之;18.08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或司法裁判导致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密切合作及时修改补正该类条款;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力均不因此而受不利影响;第 19 条 争议解决919.01 本协议项下争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并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9.02 如争议发生,则在有关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拒绝承担本协议项下责任; 第 20 条 其它20.0

21、1 任何一方给予另一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同意其延缓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该当事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或权益,且不应视为该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20.02 如果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被确认为非法、无效,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20.03 本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关于本协议项下事项达成的任何谅解、共识、协议、协议;20.04 本协议使用中文及英文书写,如因理解产生歧义,以中文为准;20.0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20.06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_ 乙方: _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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