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7.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7.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7.4 限制避税性移居7.5 应对间接转让股权的反避税措施7.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7.1.1 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7.1.2 各国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基本内容7.1.3 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问题国际税收(第七版) 朱青 编著7.1.1受控外国公司法规的产生l 通常将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子公司称为“基地公司”。要想阻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居住国必须取消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应得股息的推迟课税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l 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0多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l 发达国家中目前还有一些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其中有一些国家有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