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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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

3、;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

4、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评价、所属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资产工作,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

5、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综合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国资委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资产、财务、校办企业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兼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学校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国资委下设办公室

6、(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国资委议事主要形式为国资委会议。国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国资委全体成员和议题涉及单位负责人。第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及管理、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资产统计等工作;(三)负责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四)指导、协助和监督检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本单位资

7、产管理工作;(五)负责学校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学校独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好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第十二条 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主管范围内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三)协同国有资产

8、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党委宣传部、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主管范围如下: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旗、校徽、校歌和校誉等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和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动植物等资产管理;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图书馆负责纸质和数字图书期刊资料等文献信

9、息资源管理;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应用软件及运行数据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和完善本单位资产信息,定期核对;(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计划申报、领用保管、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资产统计等工作。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学校公共

10、区域资产由相关单位领用并具体管理。主要为:公共会议、文化体育、后勤保障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公共安全保障及消防类资产由保卫处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公共校园网络设备、信息管理软件及运行数据和公共教学信息技术设备等资产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管理等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二) 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 调剂、租赁、购置相

11、结合;(四)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分层分类的资产配置模式,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根据资产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结果,指导国有资产增量配置。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要求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厉行节约,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学校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按照国家、省及上级部门规定程序办理。新增资产按照采购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原则上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执行采购、验收登记入账等

12、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建造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以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房屋建筑物等基建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资产交付使用和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四条 学

13、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对利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14、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履行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各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在科学论证、履行校内审批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利用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的,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一)出租、出借

15、资产原值在规定额度和期限以上的,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出租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二)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规定额度和期限以下的,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资产风险控制,实行专项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

16、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四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 闲置资产。(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 需转化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17、。(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处置,核销规定额度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在规定额度以上的资产,属于财政集中处置范围,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二)核销规定额度以下的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一次性处置批量原值在规定额度以下的资产,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按校内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通过拍卖、竞价、协议转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处置。第三十九条 需处置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8、,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处置行为中取得的出售收入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及处置(转移转化)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及处置(转移转化)和收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另行制定相关制度。第六章 产权登记管理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学校(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学校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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