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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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称评聘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职称评聘质量和评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建立“聘任上岗,责权统一、能上能下、易岗易薪” 的用人机制,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评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的原则,坚持以技能为导向、兼重操守的原则,坚持达标即聘的原则。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第四条 评定范围:按部门职能划分为:技术、管理、营销三大系列。a)技术系列:研发部、设计部、电控部、技术服务部、制造中心、质检部及其它部门中从事技术工

2、作的人员,由低到高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五个级别。b)管理系列: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各总监(总调度长)、各部门经理(主任、部长)、部门内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员、助理师、师、主任师、高级师五个级别。c)营销系列:从事市场推广、销售业务的人员,由低到高分为助理师、师、主任师、高级师四个级别。第五条 具体评定条件及要求:a)技术系列:b)管理系列:c)营销系列:第六条 对新参加工作的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专院校毕业生,在公司本专业或接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直接确定为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具体规定如下:1.大专毕业工作满半

3、年的,可确定为员级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职称满一年,可确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2.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助理师级任职资格。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师级任职资格。4.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可确定为主任师级任职资格。5.除上述规定后,其他情况的人员,即必须通过职称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6.未满一年者,均为相应职称的“见习”。第七条 员级升助理 级必须任职满半年以上;助理级升师级必须任职满一年以上;师级升主任师级必须任职满二年以上;主任师级升高级必须任职满三年以上方有资格申报。公司对初次评聘各技术职称人数不设比例,往后每年职称评定晋升人员的比例

4、掌握在申报总人数的 20%以内。一般不得越级申报,但有特殊贡献和突出表现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申报。第八条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不能评定高一级任职资格,已评定人员中,经核实有上述问题的,应由专业评审委员会撤消本次晋升资格。第三章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第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系列组建,负责各该系列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第十条 总经理对首次参与评聘的各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直接聘任。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高于本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委员 4 至 10 人。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最低人数不得少于该委员会委员

5、总数的 3/4。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 委员会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所规定的最低人数以上,方可开展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根据当年参 评对象的专业分布和数量比例,在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成员若干名,从中确定主任委员 1 名,并成立若干个相应专业学科组(每个组成员不少于 4 人),主任委员与专业学科组成员(含执行成员)共同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亦即当年的专业评审委员会。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执行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执行成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1)人力资源部门将当年参评的基本情况以及政策规定、注意事项等向专业

6、评审委员会作全面介绍,并提供每个参评对象的完整准确的评审材料。(2)专业评审委员会应详细审阅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考评材料,掌握考评的全面情况,专业评定委员会应对参评对象的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参评对象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和考核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3)专业评审委员会表决。在充分酝酿,反复比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资格方获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更不准多次、反复投票。(4)公布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应对评审会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同时,在每个参评对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见附件)中填写具体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经主任签字或盖章后,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公布。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任第十六条 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公司聘任并颁发聘书。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方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及时对其解聘:1.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者。2. 任期考核中不合格者。3. 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 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聘任者。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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