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办法依据安庆市 2018 年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第 7 条和附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装置,以及农业、生物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应用技术成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的科技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 50 强项目按单位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部门认定的方式确定。第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1)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申报表;(2)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奖励申请书;(3)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材料及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庆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评分表。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奖励意见纳入当年的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程序,同步公示、审定与兑现。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用于人才团队激励。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