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海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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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银海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北银)食药监食罚2018 40号当事人:李家辉,男,汉族,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综合市场销售干制海产品。违法事实:经查实,你从北海海清水产经营部购进白饭鱼干,并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综合市场一楼海味摊位处销售。2018年5月14日,我局对你经营的白饭鱼干进行监督抽检,经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检验报告(No:食20180709)显示白饭鱼干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0.057g/kg,标准规定 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相关证据:1.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2.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

2、样单(抽样单编号:GX1805036208)1份;3.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1份;4.检验报告(No:食20180709)1 份;5.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6.现场检查笔录1份;7.询问调查笔录1份;8.李家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9.李家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北海XX水产经营 部进货单复印件 1份;11.现场照片10张。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9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海市银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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