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 山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备案办法(鲁安办发2018 23 号)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区政府)组织形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审核)和备案。第三条 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沟通,接受其业务指导。第四条 县区政府对形成的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在
2、批复之前,应当由县区政府一般事故调查组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查。第五条 审查内容:(一)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落实挂牌督办、调查处理时限等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情况;(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情况;(五)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情况;(六)其他内容。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组织审查会议,会议由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县区政府一般事故调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汇报事故调查情况,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政策法规科、统计信息科、监察支队、应急中心等科室、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审查会议由相关业务科室起草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会议的分管负责人审签后,反馈相关县区政府一般事故调查组。第七条 县区政府一般事故调查组按照会议纪要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县区安委会正式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第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由相关业务科室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形成关于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发送相关县区政府安委会。第九条 县区政府安委会接到复函后,按程序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对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并于批复后 7 日内将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般事故调查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落实和评估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