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科室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十、公积金管理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一般 单位成立 30 日以上 1 年以下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成立 1 年以上 2 年以下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 50 人以上(含 50 人)150 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单位成立 2 年以上 3 年以下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 150 人
2、以上(含 150人)300 人以下的对单位处以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262 号,2002 年 3 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4 年 1 月鲁政办字201410 号)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三)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充实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被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按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省政府令第 26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严重 单位成立 3 年以上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对单位处以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公积金执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