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2.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3.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5.高层乙、丙类厂房;6.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