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常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规程1 范围1.1 本规程规定了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事项的办理依据、承办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的要求。1.2 本规程适用于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国知发管字201610 号)2.1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3 承办单位常州市知识产权局。4 办理事项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包括调解),适用本规程。5 受理条件5.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 2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市
2、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5.2 提起专利纠纷处理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属于市知识产权局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6 申请材料6.1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附录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纸质);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请求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请求人是企事业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专利证书、专利公
3、告文本、专利权有效的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提供专利证书原件,核对后返还);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3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处理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提交执法维权技术特征比对表(见附录 4)7 办理时限7.1 市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
4、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7.2 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7.3 下列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公告、鉴定的期间;中止处理至恢复处理的期间;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期间。8 费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事项暂不收费。 4 9 办理流程9.1 咨询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
5、并告知咨询人。9.2 接收材料材料接收。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法政处接收案件材料。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 1280 号 1 号楼 B-1614联系电话:0519-856815299.3 登记对立案案件名称、请求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案件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法政处登记。9.4 出具凭证经审查,对立案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即材料接收凭证(见附录 2)。凭证内容包括:立案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做出受理决定期限。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立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
6、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录 3),一次性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5 9.5 立案审核9.5.1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立案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9.5.2 请求书及有关材料需要补正的,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请求书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经补正符合立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请求人逾期不补正或者未按照要
7、求补正的,书面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9.6 送达文书9.6.1 立案后,市知识产权局向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自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同时提交专利执法维权技术特征比对表(见附录 4)。9.6.2 送达上述文书时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9.7 调查收集证据 6 9.7.1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
8、查核实有关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9.7.2 现场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送达文书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查明被请求人的身份后,对被请求人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构造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清相关事实。9.7.3 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笔录,所有现场检查笔录、清单、询问笔录都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写明“以上情况属实” ,并注明日期。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9.8 案件审理9.8.1 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
9、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9.8.2 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三个工作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照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照缺席处理。9.9 结案9.9.1 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7 9.9.2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
10、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9.10 执行与公开9.10.1 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1)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2)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3)市知识产权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9.10.2 案件信息的公开。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涉案专利号、请求人名称和被请求人名称。公开的方式:市知识产权局将案件相关信息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或者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上公开。 8 是10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流程图不同意中止同意
11、中止否案情需要能否对 不 属 于 专 利 行 政 执 法职 权 范 围 或 本 机 关 管 辖范 围 等 不 符 合 立 案 条 件的 予 以 告 知 ( 5 个 工 作 日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受理通知书,指定 3 名或以上承办人员组成合议组(5 个工作日)。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送达被请求人(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被 请 求 人 答 辩 ( 15 日 )答辩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5 个工作日)被 请 求 人 提 起专 利 无 效 , 请求 中 止中止案件处理专 利 权 维 持 有 效 , 恢 复 处 理专利权无效,终止处理,驳回处理请求
12、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后至结案前,请求人可以提出撤回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申请,经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批准后案件撤销,结案。调查取证能否达成调解专利侵权判定口头审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双 方 签 订 调 解 协 议结案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登记受理材料,初步审查,并出具凭证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材料清单)市 知 识 产 权 局 法 政 处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立 案 审 核 ,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9 附录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授权日期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住 所邮政编码 电 话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住 所邮政编码 电 话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住 所请求人邮政编码 电 话姓名或名称住 所被请求人 邮政编码 电 话 10 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