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离婚,不仅在双方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还直接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从而对家庭和社会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对离婚问题都作了专门规定。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结婚,认为是合二姓之好,而离婚,则认为是绝二姓之好,所以叫绝婚。夫妻离异而中断婚姻关系,最早就叫做“绝婚”,而唐以后就称为“离婚”了。离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普遍用于唐朝。但是在民间或文人学士的口语中,都不经常使用“绝婚”或“离婚”的字眼。因为在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男女婚姻完全以家族为中心,男女结婚的主婚权操纵在家长手中,离婚基本上也由家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