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陈 村 镇 春 风 雨 露 援 助 项 目 实 施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大 对 困 难 对 象 的 救 助 力 度 ,确 保 困 难 群 众 共 享 我镇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成 果 ,真 正 起 到 在 现 行 救 助 政 策 基 础 上 的 补 充 与 援助 作 用 ,结 合 我 镇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是 在 2011 年 制 定 陈 村 镇 春 风 雨 露 援 助 工 程 工作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调 整 与 补 充 ,加 大 低 保 临 界 对 象 的 救 助 力 度 ,拉 近
2、 低 保 和 低 保 临 界 对 象 救 助 的 差 距 ,增 设 本 镇 低 收 入 对 象 认 定 范围 。第 二 章 援 助 项 目 和 标 准第 三 条 增 加 低 保 临 界 对 象 援 助1. 设 立 低 保 临 界 生 活 补 助 金 。对 在 册 的 低 保 临 界 家 庭 发 放 生活 补 助 金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低 保 标 准 的 10%作 为 生 活 补 助 金 ,提 升 福利 待 遇 。2. 发 放 低 保 临 界 残 疾 人 生 活 救 济 金 。对 低 保 临 界 家 庭 的 残 疾人 ,按 照 残 疾 等 级 ,每 人 每 月 发 放 残 疾 人 生 活
3、 救 济 金 。发 放 的 标 准如 下 : 2 家 庭 状 况 残 疾 等 级 月 发 放 标 准 年 发 放 标 准 一 级 300 3600二 级 200 2400三 级 150 1800低 保 临 界四 级 100 1200备 注 :如 果 低 保 临 界 对 象 已 经 享 受 “成 年 无 业 重 度 残 疾 人 ”的 全额 低 保 救 助 或 重 度 残 疾 人 托 养 ,不 适 用 以 上 条 款 。 第 四 条 增 设 陈 村 镇 低 收 入 家 庭根 据 现 行 的 政 策 ,因 种 种 原 因 不 能 纳 入 低 保 和 低 保 临 界 的 救助 范 围 ,但 实 际 生
4、 活 中 仍 然 存 在 困 难 的 ,通 过 审 核 认 定 为 “陈 村 镇低 收 入 家 庭 ”,根 据 实 际 实 施 相 应 的 救 助 ,以 实 现 困 有 所 救 的 和 谐局 面 。第 五 条 发 放 困 难 残 疾 人 入 读 特 殊 学 校 生 活 补 贴对 本 镇 困 难 残 疾 人 入 读 广 东 省 内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的 对 象 ,实 行生 活 补 贴 。困 难 残 疾 人 除 低 保 、低 保 临 界 、五 保 、三 无 和 陈 村 镇 低 收入 对 象 ,由 其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提 出 申 请 ,给 予 补 贴 :1. 就 读 特 殊 教 育 小
5、 学 和 初 中 的 ,每 学 年 一 次 性 给 予 3000 元 /人 的 生 活 费 补 贴 。2. 就 读 特 殊 教 育 高 中 和 技 术 学 校 的 ,每 学 年 一 次 性 给 予 4000元 /人 的 生 活 费 补 贴 。 3 第 六 条 老 年 人 基 本 门 诊 挂 号 免 费对 于 本 镇 户 籍 年 满 60 周 岁 的 长 者 ,以 陈 村 医 院 、陈 村 镇 社 区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及 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为 定 点 就 诊 机 构 ,实 行 基 本 门 诊免 费 。即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的 长 者 到 以 上 定 点 就 诊 机 构
6、就 诊 时 免 除 挂 号费 和 诊 金 ,其 他 医 药 费 用 按 社 保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赔 付 。第 三 章 资 助 申 请 程 序 与 资 金 发 放第 七 条 对 在 册 的 低 保 临 界 家 庭 发 放 生 活 补 助 金 ,每 人 每 月 发放 低 保 标 准 的 10%作 为 生 活 补 助 金 。镇 人 社 局 于 每 月 10 日 前 直 接在 顺 德 区 救 助 系 统 导 出 在 册 低 保 临 界 花 名 册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通 过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向 户 主 发 放 。第 八 条 对 低 保 临 界 家 庭 的 残 疾 人
7、,按 照 残 疾 等 级 ,每 人 每 月发 放 残 疾 人 生 活 救 济 金 。符 合 条 件 的 临 界 残 疾 人 ,每 年 年 初 到 所 在村 居 填 报 申 请 表 ,经 村 居 、镇 人 社 局 两 级 审 批 同 意 后 ,每 月 10 日 前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向 申 请 人 或 监 护 人 发 放 。第 九 条 陈 村 镇 低 收 入 家 庭 ,享 受 与 低 保 、低 保 临 界 家 庭 同 等的 节 日 慰 问 待 遇 。第 十 条 对 本 镇 困 难 残 疾 人 入 读 广 东 省 内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的 对 象 ,实 行 生 活 补 贴 。
8、每 年 9 月 ,符 合 条 件 的 困 难 残 疾 人 凭 在 校 (读 )证 明 、身 份 证 、残 疾 证 到 所 在 村 居 填 报 申 请 表 ,经 村 居 、镇 人 社 局 两 级 审批 同 意 后 ,于 10 月 底 前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的 方 式 向 申 请 人 或 其 监 护 人 4 发 放 。第 十 一 条 对 老 年 人 基 本 门 诊 免 除 挂 号 费 和 诊 金 ,由 相 关 医 疗机 构 在 3 月 底 前 提 供 上 一 年 度 的 老 年 人 就 诊 明 细 (包 括 每 月 的 具 体名 单 及 金 额 )及 全 年 产 生 金 额 的 汇 总 资
9、料 ,经 镇 人 社 局 核 对 无 误 后向 医 疗 机 构 划 拨 上 一 年 度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应 在 每 年10 月 中 旬 向 镇 人 社 局 报 备 当 年 度 预 计 产 生 的 总 费 用 ,以 便 镇 人 社局 向 镇 财 政 申 请 预 算 资 金 。以 上 资 金 ,由 镇 财 政 拨 付 。第 四 章 附 则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如 与 区 同 类 型 补 助 有 区 别 的 ,则 按 最 高 标 准执 行 ,不 重 复 享 受 。第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18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原 陈 村 镇春 风 雨 露 援 助 工 程 工 作 方 案 (陈 府 办 发 【2011】15 号 )的 文 件 同 时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