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促进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特定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
2、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摘自财税1999198 号)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1999198 号) 4.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摘自财税201189 号)5.流通环节蔬菜免征增值税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
3、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37 号)6.流通环节部分鲜活肉蛋免征增值税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摘自财税201275 号)7.饲料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本政策自 2001 年 8 月1 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01121 号) 8.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4、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摘自财税2001113 号) 9.农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881 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
5、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农村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
6、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摘自财税201410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