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2d3f054caa4f3118378e784d03349f7.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淡水校園公共空間管理維護要點99.09.17 總務處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主管會報通過99.10.11 室秘法字第0990000053號函公布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100.08.09 處秘字第1000000002號簽核定100.08.11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8號函公布100.11.10 總務處100學年度臨時總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2.12 處秘法字第1000000038號函公布107.05.11 第16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7.05.3
2、0 106學年度總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8.13 處秘法字第1070000038號函公布一、為加強本校淡水校園公共空間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提供師生良好學習及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公共空間係指校園、各樓館大廳、走廊、樓梯間、會議室、教室、教師休息室、廁所等。三、本校公共空間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各所屬單位權責劃分如下:(一)事務整備組:統籌公共空間與違規處理、環境清潔維護事宜。(二)節能與空間組:負責公共空間硬體設施維護事宜。四、在公共空間未經核准而有下列行為應予勸止,如經勸止未改善者,依相關校規處理:(一)販賣物品或散發宣傳品。(二)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三)在公共設施上雕刻、噴漆、書寫或張貼文字圖表。(四)攀折花木,損壞公共空間之設施。(五)堆置雜物或設備物品。(六)張貼或懸掛海報、布幕或其他物件。(七)違規停放腳踏車、機車或車輛。(八)施工未事先辦理申請手續。(九)隨地傾倒垃圾,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十)任意更動或增設公共空間門鎖。(十一)擅自封閉通往頂樓平台通路。(十二)於安全逃生路線堆置物品。(十三)未依規定使用設施,有危及安全之虞。五、借用公共空間,應依各類場地借用相關規定辦理。六、本要點經總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