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兴安岭地区“ 未批先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 号)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 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环境质量改善,制订此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逐步将所有“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二、工作内容(一)摸清底数。通过企业自查、政
2、府督查和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全面摸清我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底数,掌握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批建不符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二)清理整顿。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根据“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掌握“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建立一企一档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档案,对以下类型企业进行处罚:一是建设项目于 2015 年 1 月 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建设项目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新中华人民
3、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 2016 年 9 月 1 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四是“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整改落实。各县区及以上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二是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4、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四)信息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在当地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情况、清理整顿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工作步骤(一)核查核实阶段(2018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月 30 日)。各县区环保部门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开展环境保护“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拉网式大排查,并建立“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清单。(二)清理整改阶段(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8 年 9月 30 日)。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设
5、项目尽快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联动。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监察、环评、法规等部门加强沟通,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拉网式大排查,对发现的“未批先建
6、”建设项目建立清单,并对环境违法问题作出处罚,环评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受理环评文件;法规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二)落实属地监管,依法分类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制定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排查整顿。根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分类分批开展清理。(三)强化责任追究。地区环境监察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行署环保局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排查、整改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整理整顿不到位的县区进行约谈;对清理整顿工作履职不尽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一经核实,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