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a752c79558c106935187092e7103083.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校園動物管理規則98.03.26 97 學年度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通過98.04.16 校秘法字第 0980000007 號函公布98.06.22 97 學年度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98.07.15 校秘法字第 0980000044 號函公布99.06.23 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 98 學年度會議修正通過99.07.28 室秘法字第0990000036號函公布100.06.24 99 學年度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修正通過
2、100.07.04 室秘法字第 1000000042 號函公布101.06.13 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 100 學年度第 4 次會議修正通過101.08.15 處秘法字第1010000070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 確 保 本 校 校 園 安 全 及 環 境 衛 生 , 特 訂 定 動物管理規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動物,依照動物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包含下列: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3、。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第三條 校 園 內主管單位總務處。第四條 校園動物具有攻擊性或傳染病等安全、衛生之虞時,應立即強制安置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第五條 除專簽核准者外,校園內全面禁止攜入及飼養動物,並嚴禁於校園內餵食、放養、棄養、虐待動物。第六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學生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議處;職工送職工人事評議委員會、教師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處;校外人士請警衛予以勸離。若情節重大本校將進行民事求償,並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送請主管機關處罰。第七條 本規則經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