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fb9aaf71a9fd08e4be1fda4ea5edc5.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校園施工安全管理規則98.06.03 97學年度總務會議通過98.06.23校秘法字第 0980000025號函公布99.06.02 總務處 98學年度總務會議修正通過99.06.21室秘法字第 0990000028號函公布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100.08.09 處秘字第1000000002號簽核定100.08.11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8號函公布107.05.11 第16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7.05.30 106學年度總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8.1
2、3 處秘法字第1070000038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維護校園施工安全,特訂定本規則。第二條 廠商除應遵照勞工安全相關法令外,務必遵守本規則。第三條 施工人員之車輛應向蘭陽校園主任室、或總務處事務整備組、或總務處總務組申請臨時通行識別證,並遵守本校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相關規定。第四條 廠商應於施工場所設置警告設施或標誌及勞工安全相關法令之相關保護措施,並預留通道。第五條 施工人員工作時必須穿著公司制服或工程背心及配戴安全帽。第六條 校園內嚴禁賭博、鬥毆或有危及安全之情事,嚴重者送警究辦。第七條 禁止在施工場所抽菸、喝酒、嚼食檳榔。第八條 工程車輛進出校園或夜間趕工,應於事前向蘭陽校園主任室、或總務
3、處事務整備組、或總務處總務組提出申請。第九條 施工負責人應於每日收工後,確實檢查施工場所安全無虞後方可離開。第十條 未經蘭陽校園主任室、或總務處節能與空間組、或總務處總務組同意,嚴禁私自接水、接電或斷水、斷電。第十一條 搬 運 施 工 材 料 或 機 具 設 備 時 , 必 須 維 護 人 員 安 全 並 依 勞 工 安 全 相 關 法 令 作 好 設 施之 防 護 。第十二條 施工場所材料及廢棄物應妥善堆置,不可影響人員及車輛出入安全。第十三條 於實驗室或學生宿舍等特殊場所施工時,應遵守管理單位之規定。第十四條 未遵守上述規定,承辦單位得視其情節輕重,對廠商處以勸導、罰款、要求撤換違規人員、勒令停工等處分。第十五條 罰款規定如下:一、每人每次罰新台幣三千元。二、採購總價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罰款上限為新台幣三萬元整。三、採購總價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罰款上限為採購總價之百分之三。第十六條 廠商罰款應於接獲違規通知單日起一個月內,以現金送交承辦單位繳入校庫。第十七條 廠商違反本規則,致發生重大工安事故或經承辦單位書面通知達五次者,停止投標權一年。第十八條 本規則經總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