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工程法律研究发展中心设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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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a49fa5febd16374635d74e81d24354.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工程法律研究發展中心設置辦法99.05.28 第1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06.17 校秘字第0990001568號函公布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0.06.16 校秘字第1000001535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提供學術與實務交流的平台,提升我國工程水準,推動工程與法律之相關研究與工作,並建立本校特色發展及促進產學合作,特設置工程法律與研究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第二條 本中心隸屬研究發展處,視同二級單位,所需經費以自行籌募為原則。第三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

2、一、提供相關工程法律諮詢服務。二、整合法律與工程有關之土木、建築等相關專業,進行工程法律相關方面問題研究。三、接受各級法院、仲裁協會、民間機構委託處理工程鑑定事宜。四、開辦工程法律講習課程,培養工程法律專業人才。五、整理各諮詢服務個案、受託鑑定個案以及整合研究,提出工程法制改革之建議與推動。六、籌劃推動工程合約管理師證照與相關課程和師資培訓。七、其他工程法律相關事務之研究與發展。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之,負責本中心業務之督導與協調工作,本校不另支津貼。第五條 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得依專業分工之需要,設各部門負責相關業務之推動,各部門置主管一人,由本中心主任聘任之,本校不另支津貼。第六條 本中心為提升研究之水準,強化服務工作之品質,另設法律諮詢委員會,及技術鑑定委員會,各置無給職委員若干人,由本中心主任薦請校長聘任之。第七條 中心聘任之職員給薪辦法及以學校名義聘任之委員出席及審議費用支領辦法,由本中心另定之。受聘職員如需投保勞健保、提撥年金,核發服務證明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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