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学必修科目学分替代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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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6393ea9b9167065a020e2cfc27208f6.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必修科目學分替代規則98.10.28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通過98.11.20 室秘法字第 0980000069 號函公布99.10.27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9.11.30 室秘法字第 0990000064 號函公布101.11.07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1.12.07 處秘法字第 1010000102 號函公布102.10.25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2.11.27 處秘法字第1020000074號函公

2、布103.10.29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3.11.27 處秘法字第 1030000069 號函公布107.05.23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107.06.06 處秘法字第 1070000016 號函公布第一條 為處理學生必修科目學分替代事宜,特訂定淡江大學必修科目學分替代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 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因下列因素,得准予學生申請以相關科目學分替代必修科目學分:一、必修科目停開。二、必修科目學分數異動。三、應屆畢業生或延修生如因缺必修科目(社團學習與實作、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護理等課程除外)而影響畢業資格者,經該科目任課教師、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教務長核准後始得修習替代科目,以一科為限。四、轉系生必修科目學分替代,由各系、所、學位學程認定之。第三條 替代科目及學分由各學系、所、學位學程訂定,經學系、所、學位學程、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第四條 替代科目如為本系、所、學位學程選修,經申請替代核准後,學分數將不重複計入本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數內。第五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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