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4faebc3e0e5373357acfd3dc35c813.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獎助專任教師赴大陸地區參加學術會議規則(83)校秘字第一八二一號函公布(85)校秘字第三一二四號函修正(86)校秘字第三九八號函修正(87)校秘字第三五六八號函修正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90.03.20 (90)校秘法字第八號函修正公布94.12.19 室秘法字第 0940000044號函修正公布第一條 為獎助教師赴大陸地區(含港、澳)參加正式學術會議,特訂定淡江大學獎助專任教師赴大陸
2、地區參加學術會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據本規則之規定申請獎助:一、在本校服務壹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其有論文以本校名義在該項學術會議發表者。二、應邀擔任該項會議重要職務者。三、奉派代表本校參加該項學術會議者。除第三款外,應向政府有關單位申請補助。第三條 申請獎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邀請函、接受函或本校指派文件,及會議日程資料等;其有論文宣讀者,並應檢附論文一份,一併依行政體系於會議日期前六週送請本校兩岸學術合作專案小組審查。第四條 前條申請案經本校兩岸學術合作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後,各項補助依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旅 費:台北至開會地點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二、生活費:每日以160美元為上限,依實際開會期間支出費用實報實銷。三、註冊費:照來函規定之全額補助。第五條 凡受本獎助金者,事後一個月內應提報會議經過,並檢附大會論文及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按本校規定之核銷程序辦理領款手續。第六條 同一學年度之獎助以一次為限,唯奉派代表本校參加大陸地區各項會議者,則不受次數限制。第七條 本規則經兩岸學術合作專案小組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