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自然人应当签名并捺手印;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 60 万元以下)的案件一式三份;适用普通程序(争议金额 60 万元以上)的案件一式五份;提交材料的份数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增加一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制件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制件并捺手印,一式一份。4、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代理人的身份、联系方式、代理权限,法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自然人应当签名并捺手印,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一式一份。5、合同携带合同原件,经本会工作人员核对后退回。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复制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式三份;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式五份,提交的份数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增加一份。6、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交与本案及支持其请求或主张的相关证据复制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式三份;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式五份,提交的份数每增加一个被申请人增加一份。7、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均采用 A4 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