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届“上海慈善奖”评选办法(2011 年 9 月 29 日上海市民政局制定)为了总结近年来上海慈善事业发展的经验和成果,表彰慈善领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公众关心慈善、热爱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推进本市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本市将举办第二届“ 上海慈善 奖” 评选 活动。为确保该评选 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一、奖项类别第二届“上海慈善 奖”设立“爱心捐赠个人”、 “爱心捐赠企业”、“优秀慈善 组织” 、“优秀慈善项目”和“慈善行为楷模”等五个奖项。二、评选范围(一)凡慈善行为主体在上海或慈善行为发生地在上海,在赈灾、扶
2、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可以参与本次评选活动。参与评选的个人和机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奖项。(二)评选的时间范围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2009 年度、2010 年度“中华慈善奖 ”的获奖者,不参与本届“上海慈善 奖” 同类奖项 的评选。首届“上海慈善奖”的获奖者,除捐赠类奖项外,原则上不参与本届“上海慈善 奖” 同类奖项的评选。2三、评选机构成立第二届“上海慈善 奖” 评选委员会,作 为本次评选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查候选资料,确定表彰名单,以及决定评选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评选委员会由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专家学者及媒体代表等组成,其成员由市民政局聘任。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 2-3 名,委员若干名。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四、申报条件(一)“爱心捐赠个人”申报条件遵纪守法,热心慈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并在慈善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在 2009-2010 年间,累 计捐赠额 20 万元及以上。(二)“爱心捐赠企业”申报条件遵纪守法,热心慈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 2009-2010 年间,累计捐赠额 400 万元及以上。(三)“优秀慈善组织”申报条件在本
4、市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具有较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内3部管理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公信力较高,对慈善事业发展贡献突出,且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创新性和引领性。(四)“优秀慈善项目”申报条件项目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广价值。(五)“慈善行为楷模”申报条件遵纪守法,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并在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慈善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影响力,社会反响良好,示范引领作用明显。五、申报办法第二届“上海慈善 奖”的申报,采取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对象应填写第二届“ 上海慈善奖” 申报 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和本领域内候选对象的推
5、荐工作。个人和机构自荐申报的,需要获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镇)的审核同意。六、评选程序(一)受理。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报材料。(二)初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和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初步推荐意见。(三)评审。评选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初选名单进行评议4投票,确定拟表彰名单。(四)公示。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民政网、上海社会组织网等网站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五)审定。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对象,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及调查情况,确定表彰名单。七、监督机制(一)凡参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包括评选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的组成人员),如作为推荐和自荐对象或与评选对象有关,应当回避,不再参与一切与本届评选有关的工作。(二)凡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在评选结束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消其已获得的奖项。(三)获奖者有维护“上海慈善 奖” 荣誉的义务 。获奖者在被表彰两年之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撤消其已获得的奖项。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