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结合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奖助对象电气信息工程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困难认定)的学生,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本科生不得参评。第二条 奖助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第 3 条 评选条件(一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考核优秀;(四)一学年度内学习成绩(智育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 30%,无挂科;(五)家庭经济困难,勤俭节约,生活俭朴。第四条 评审程序(一)学院成立学生奖励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奖励工作的评审。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不低于学生数的 10%)等。(二)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级主要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总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30%。(三)由学生本人提
3、出申请,根据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班主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完成评议。(四)学工办复核,在学院范围内将拟推荐名单公示 3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工办提出质疑,学工办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五条 发放及管理(一)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将奖学金确实使用在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上,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二)获奖学生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校将撤销其荣誉,收回已发的奖学金;(三)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奖学金不得用于请客或购买奢侈品。第 6 条 本实施办法由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