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营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建筑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是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年。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建造师资格;(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三)担任施工项目经理两年以上,目前仍在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承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建设项目,至少有一项工程
2、的投资额不少于 500 万元;(四)重合同、守信用,圆满完成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工程进度、工期合理,不拖欠劳务分包队伍工资;(五)注重成本控制,注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2新设备,所在项目部的经济效益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六)重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扰民,在社区共建、优化美化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方便社区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七)负责承建的工程,近三年应获得市级以上金洲杯等优质工程奖;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一)注册建造师证书复查未通过的;(二)近两年所施工的工程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3、,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办法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项目经理需报送以下材料:(一) 东营市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 2 份及二寸彩色照片 2 张;(二)申报者如实撰写 800 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三)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获得各类表彰、表扬、奖励及工程创优等方面的荣誉证书和红头文件的复印件,按申报时间顺序排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及所担任项目经理所承建工3程(含优质工程)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等)
4、。申报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时限为申报年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各种荣誉及创优工程应是近 2 年内获得。第六条 东营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由所在企业择优申报,企业所在地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第四章 评选办法第七条 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东营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委员会” (简称“评委会” ) ,负责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评委会由 3-7 名专家组成。第八条 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在资料审查阶段对项目经理获得的各种荣誉、工程创优、业绩等进行量化赋分,得分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评分标准如下:(一)项目
5、经理获得各种荣誉的评分标准为:1、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推广应用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不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表扬、奖励等荣誉,每项得 3 分;2、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个人或所施工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项得 3 分, ;3、项目经理本人在本市以外获得的各种荣誉及创优工程,每项得 1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4(二)项目经理创优工程的评分标准为:1、近 2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获得“鲁班奖” 、国优或其他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得 30 分。2、近 2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获得“泰山杯” 、山东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每项得 20 分,其他省级奖项的
6、每项得 10分;3、近 2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获得市级金洲杯奖的,一等奖每项得 5 得分、二等奖每项得 3 分、三等奖每项得 2 分,其他市级奖项的每项得 2 分;4、所承担的最高级别的创优工程,工程总造价每 1000 万元得 3 分,承担的省级创优工程,工程总造价每 1000 万元得 2分,承担的市级创优工程,工程总造价每 1000 万元得 1 分。(三)项目经理工程业绩指标的评分值,评分标准为:近2 年施工的项目,一级企业工程总造价每 1000 万元得 2 分,二级企业工程总造价每 1000 万元得 3 分,三级企业工程总造价每1000 万元得 4 分,最高不超过 30 分。第九条
7、 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对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第十条 专家评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汇总资料进行审议,研究确定获奖项目经理。第十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每年的奖励计划适当名额,用于奖励中小企业的项目经理。5第五章 奖励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经理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三条 在东营市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中择优推荐山东省、国家优秀项目经理。第六章 其他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若有投诉的,经评委会核实,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撤销,补位个人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