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麒路北延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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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东麒路北延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东麒路北延工程建设需要,需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590 号令)、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 318 号令)、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 12 号)、 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麒麟街道辖区实际,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目的东麒路北延工程建设。二、征收范围南起宁杭公路,沿开城路向北跨越宁沪高速公路,至汇通路(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房

2、屋征收红线图)。三、基本情况非住宅房屋 13 家:南京同盛电力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宇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麒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海泰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马电子电器厂、南京安网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湖烟机配件厂、南京迅捷机械厂、南京光明印务有限公司、南京天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精工机电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朱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华伟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住宅 1 家:南京千彦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约 4 万平方米。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与价值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的认定1.被 征 收 房 屋 的 用 途 、建 筑 面 积 按 房 屋 所

3、有 权 证 、土 地 使用 权 证 等 合 法 权 证 手 续 的 记 载 为 准 。2.对 依 据 相 关 文 件 政 策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设 的 或 调 查 登 记 后突 击 抢 建 的 建 (构 )筑 物 ,不 予 补 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按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五、征收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

4、方米 50 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1000 元的补足至 1000 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成套房屋每月每平方米 28 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2000 元的补足至 2000 元、非成套(自建房)房屋每月每平方米 18 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300 元的补足至 1300 元。33.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4.被征收住宅房屋维修基金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5 元的标

5、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无合法手续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维修基金补助。5.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为:(1)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 元/部;(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 元/户;(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 元/端口;(4)空调拆装补助费:200 元/台;(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 元/户;(6)太阳能热水器补助费:500 元/台;因产权调换为高层每台另再补助 2000 元。(7)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已电增容至 8 千瓦,补助费:280 元/户。征收非住宅房屋,设备迁移费用参照征收住宅房屋标准补助。(二)住宅房屋搬迁奖励标准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

6、置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 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家的再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 20的奖励(上述规定时间另行公告明确)。2.提前搬家奖励补助标准:被征收人在区政府下达的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搬迁,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成套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0 元计算4搬家奖励、非成套(自建房)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00 元计算搬家奖励(上述规定时间另行公告明确)。上述搬迁奖励标准,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 50000 元的补足 50000 元。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1.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

7、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 5%的奖励。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 10%的奖励。2.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 8%的设备迁移费。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 4%的设备迁移费。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

8、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 8%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5价格 5%的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八、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九、征收实施步骤1.自发布征收决定后,开展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后,由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报告。3.征收签

9、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十、征收实施单位江宁区人民政府麒麟街道办事处。十一、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下达后的 120 日内。十二、其他事项1.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 318 号令)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612 号)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 350 号)规定的奖励。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奖励期限内未达成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奖励。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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