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企业库建库服务暂行规程第一条 为向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企业库建库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不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内的其他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委托交易中心进行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企业库建库活动(以下简称建库活动),委托方包括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国有企
2、业事业单位等。第四条 交易中心向建库活动委托方提供以下服务:(一)信息服务。协助发布建库信息,包括公告、补充公告、结果公示等。(二)场地服务。提供建库活动所需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包括报名窗口、开标室、评标室及配套设施等。(三)专家服务。提供专家抽取端口,协助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四)见证服务。提供评审现场数字见证服务,按需要保存现场录音、录像等音视频资料。(五)系统服务。提供建库后企业库信息录入及有关系统对接服务。第五条 建库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第六条 建库活动发生的异议与投诉由委托方受理,企业库的使用及维护由委托方承担。第七
3、条 建库公告及公示信息所载明的内容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建库公告及公示信息格式按照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信息格式的统一要求执行。第八条 建库活动委托方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交易中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从所建企业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第九条 以下情形的建库活动委托方无需支付建库活动的交易服务费:(一)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发起建库活动的情形。(二)委托方承诺使用交易中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从所建企业库随机抽取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承包人的情形。第十条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使用交易中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抽取承包人的,交易服务费由承包人向交易中心支付。标准如下:(一)单个项目承包价在 50 万元以下的,按照每宗 2000元收取。(二)单个项目承包价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宗3000 元收取。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列明的情形外,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其余工程项目建库活动,由委托方向交易中心支付建库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一)单个公告建库数量在 3 个及以下的,费用按照每次5000 元收取。(二)单个公告建库数量超过 3 个的,以 5000 元为起点,数量每增加 1 个费用增加 1000 元。第十二条 委托方在建库活动中作出的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并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履约评价的依据。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